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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关键词竞价排名引商标侵权纠纷
 

      在百度输入“皇宫”关键词,搜索结果中出现的网页链接直接指向竞争对手的网站,甚至链接排在了真正的“皇宫”婚纱摄影网站之前。

  享有“皇宫”商标专用权的婚纱摄影服务企业发现,之所以出现这种搜索怪相,原因是对手公司参与了百度公司提供的“关键词广告”服务,购买了“皇宫”或“武汉皇宫”这一关键词。

  《法制日报》记者今日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获悉,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武汉市一家婚纱摄影公司被判赔3万元。这是该院审理的首起关键词竞价排名引发商标侵权纠纷案。

    网络关键词引纠纷

  全能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是一家婚纱摄影服务企业。1994年,全能公司申请注册了“皇宫”商标,并享用商标专用权。经多年使用和宣传,“皇宫”商标在婚纱摄影行业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1年5月,全能公司发现,在搜索引擎百度上输入中文商标“皇宫”关键字后,搜出的网站链接指向竞争对手天天公司的主页。

  全能公司认为,天天公司的网站链接上没有任何“皇宫”字样,之所以能被百度搜索出来,甚至该链接排在了真正的“皇宫”婚纱摄影的网站之前,是因为天天公司参与了百度网站提供的“关键词广告”服务。

  “该链接的出现,不是自然搜索的结果,而是因为天天公司购买了 皇宫 或 武汉皇宫 这一关键词,人为因素介入后导致的搜索结果。”全能公司认为,天天公司未经许可不正当地使用了全能公司的商标,百度网站则帮助天天公司实施侵权,最终让网民误认为搜索出的是全能公司的网址从而错误点击。

  为此,全能公司将天天公司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百捷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百度网站的运营主体及其推广业务的服务主体)一同告上法庭,认为被告共同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竞价公司被判侵权

  庭审中,针对全能公司提出的商标侵权之诉,天天公司以自己从事的是正常商业行为为由进行答辩。

  天天公司辩称,使用“武汉皇宫”作为关键词,参与百度网站的竞价排名是正常商业行为,不属于将“皇宫”商标作为商标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之上。此外,全能公司并无商业信誉的损害和经济损失,请求法院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江岸区法院认为,作为从事婚纱摄影服务的竞争对手,天天公司为了宣传和推广自己的婚纱摄影服务,将与全能公司的注册商标中显著性较强的“皇宫”部分,加入“武汉”二字后作为其网站链接标题和网页推广信息描述的关键词进行使用,其所使用的“武汉皇宫”文字与全能公司的注册商标相近似,其所采用的使用方式具有在商业活动标识其服务来源的性质,使真正基于信赖“皇宫”服务的网络用户被误导进入其网站。

  “无论消费者最终是否选择了天天公司的服务,用户在登录天天公司网站时的混淆或误认实实在在地存在着。”办案法官介绍说,天天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全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合理开支的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天天公司构成商标侵权,赔偿原告全能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3万元。

    百度尽注意义务免责

  庭审中,百度公司和百捷公司则辩称,关键词广告和竞价排名服务只是一种具有正当用途的技术应用,搜索引擎服务商只是提供一个技术平台;面对海量网络信息,百度无法识别涉案关键词涉及注册商标,全能公司的主张不合理地提高了搜索引擎商的注意义务。

  “百度在官网上已作出充分警示,并告知投诉途径,且已断开涉案搜索服务链接,在提供百度推广服务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百度公司和百捷公司认为。

  经审理,江岸区法院认为,百度公司搜索引擎服务及竞价排名服务本身,不具有直接使用涉案的“武汉皇宫”关键词的行为。

  “百度公司是否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关键在于百度公司是否明知或应知天天公司的行为侵权而仍为其提供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办案法官说,百度公司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在本案涉竞价排名推广服务中基本尽到了一个合理谨慎的理性人的注意义务,其行为不具有明知或应知天天公司的行为侵权而仍为其提供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的情形。

  江岸区法院同时认为,作为经百度公司授权代理百度竞价排名推广服务的公司,百捷公司在本案中不涉及百度搜索引擎的具体操作和经营,其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全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此外,接到投诉后,百度公司已在第一时间屏蔽了涉案关键词的被控侵权网址链接,全能公司也对此当庭表示了认可。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全能公司对百度公司和百捷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全能公司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赔偿金额过低并要求百度和百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期间,全能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予以准许,该案按照原判决执行。

        来源:法制日报  

        文章作者:见习记者刘志月 通讯员魏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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