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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相似为沾光 被判侵权赔两万
 
    中国法院网讯 (慕雨) 一食品公司为了沾点名牌的光,竟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3月12日,经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两万元。

  商标代表着一家企业的商业信誉,是商品品质的保证。在如今激烈地市场竞争中,知名商标就是一种无形财富,不容他人随意侵犯。

  2003年4月,台湾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德清县一家食品公司生产的“乳酸棒”、“水果棒”等产品,使用的“GOODBOY”商标与其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棒球娃娃图”商标相近似,足以让消费者产生误认。于是,他们向德清县工商局进行了投诉。经审查,德清县的这家食品公司的确侵犯了台湾宜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县工商局于2003年7月14日对该食品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台湾宜兰公司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食品公司赔偿损失。

  因侵权事实比较明确,双方争议不大,该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

  法规链接: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同时,该法第三十九条又规定,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补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冒假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将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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